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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朱殿勇 周晓荷
8月13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罪犯袁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案中能动履职,依法监督纠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在收监执行监督中,纠正刑期错误未折抵41天的问题。
罪犯袁某于2022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但因其身患疾病,被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病范围》之规定,2023年1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川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中查阅了人民法院卷宗材料,讯问袁某,发现袁某在被暂予监外执行前三次故意犯罪,一次拘役,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系累犯;同时进行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调查人袁某不具有社区矫正条件,于2023年2月17日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意见被采纳后,人民法院于3月13日决定将袁某收监执行。
办案检察官在对袁某收监执行进行监督时,又发现存在刑期折抵错误问题。经驻看守所检察官谈话,调查袁某在社区矫正机关表现及袁某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及终止日期,证明袁某确已到社区矫正机关服刑41天,而人民法院在计算刑期时袁某在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即服刑的41天未予折抵。该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意见被采纳后法院于2023年7月3日裁定“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3月12日在商水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折抵41天。”
检察官的细致入微,避免了袁某被错误羁押41天的问题,有效保证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保障了服刑人员的权利。7月18日,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办案检察官在回访袁某时,袁某说:“感谢川汇区院检察官,我一定积极改造,真心悔改,吸取教训,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