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更消除了双方当事人心中的隔阂。
2021年7月23日,原告沃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青河县长青桥行驶至哈拉布拉平直路段时与被告马某驾驶的正在施工的大型工程机械臂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沃某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沃某的亲属连夜将原告送至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右侧额颞颅骨骨折、双侧额脑挫伤、右侧额颞部眼膜下迫肿“等多处受伤。对这起交通事故青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21)第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被告马某负全责,原告无责。因被告马某是受雇于某工程建设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二被告也积极向原告家属支付过部分医疗费,之后原告就后续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沃某于2022年1月诉至法院,但因证据不足,原告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将被告马某、某工程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金额51265.87元。
该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9月4日开庭。在开庭当日,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调解、释法、明理,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换位思考、综合考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赔偿金额。原告表示同意并积极主动配合与被告就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及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进行对账,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某工程建设公司承诺于202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33000元的赔偿款,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马某的诉求。至此,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在庭前达成调解,一触即发的矛盾就此化解。
近年来,青河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以“如我在诉”的境界,面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及时组织调解、排期庭审,不断积累和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枫桥经验”,让当事人深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通讯员 郭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