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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刘岩
女儿邀请同学到家中共住,却“引贼入室”,钱款被共同挥霍,此款该如何返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李某、王某是同校的好友。2019年8月,王某去李某家住了几天,其间分两次盗取了15000元现金。2019年9月,李某母亲发现卧室柜子放在衣服下的12000元以及客厅包内的3000元现金被盗,当即报警。派出所考虑到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建议自行协商。此时钱款已经被李某、王某和其他几位案外人共同挥霍。通过协商,案外人已赔偿7000元,王某父亲嘴上答应赔偿,但钱款始终未给。李某母亲遂将王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赔偿剩余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利用其住在同学李某家的便利,盗取现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关于返还数额,王某父亲自述,王某共盗取15000元,此数额与报警回执载明内容一致,其中7000元已由案外人偿还,本案仅解决余款8000元如何返还。该8000元中,有2000元由被告王某用于购买手机,此款应予返还。剩余6000元,因李、王二人均参与案涉款项的花销,且无法厘清每人花销数额,故双方各自负担一半即3000元为宜,即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5000元。王某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