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赵法官了,谢谢你帮我们公司要回了欠款,解决了眼下资金紧张的难题,为我们企业发展提供了保障……”申请执行人收到钱款后,不停地对执行干警赵新业表达感谢。日前,黄骅法院成功执结一件标的额为8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称赞。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天津市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承包黄骅某地门窗安装工程,明确了工程的价格及结算方式。但当A公司完成工程后,B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在A公司追要无果后将B公司诉至黄骅法院。经法院调解,由B公司给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项781963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B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A公司遂向黄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2023年1月,执行立案后,承办干警赵新业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有收获,考虑到被执行人是一家分公司,其总公司名下极有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干警向申请执行人建议由其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即提出追加申请,经黄骅法院审查,裁定追加该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赵新业在对总公司进行一番网络查找后,发现依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心凉了一半,“法官,现在该怎么办,我这个钱还好要么?”看着申请执行人焦急又失落的表情,执行干警安慰道:“你放心,办法总比困难多,现在该总公司依然是营业状态,只要我们不放弃就一定能发现它的财产。”重燃希望的申请执行人紧紧握住执行干警的手,坚定地说:“您没放弃,那我自己就更不能放弃。”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申请执行人与执行干警通力合作下,经过多方查证,终于掌握到该总公司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82万元的财产线索,执行干警立刻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在核实无误后,向该公司下达扣留此笔工程款的裁定,扣留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发放这笔工程款。
顺利执结
裁定下达不久,为推进案件进展,执行干警再次向该总公司“法理磨合”,迫于法律威慑力,该总公司开始转变态度主动联系干警,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后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当天向申请执行人给付8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等款项,案件就此执结完毕。申请执行人拿到钱款后,不停地向执行干警表示感谢。
在该起案件中,执行干警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对B公司到期债权进行冻结,被执行人随即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正如赵新业那句“办法总比困难多”,执行干警总会竭尽全力,用足用准执行措施,帮助企业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