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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愤烧车偷井盖 可能是在危害公共安全

日期: 来源:山西晚报收集编辑:山西晚报


  今年5月11日至17日是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5月1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的为了发泄情绪放火烧毁车辆,致使公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不顾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盗窃、收购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获取非法利益。
  为发泄心中苦闷放火烧毁多辆私家车最终获刑11年
  因为妻子的突然离世,男子叶某某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负面情绪,竟然选择放火烧车。
  2023年6月16日凌晨、17日凌晨、18日凌晨,叶某某在不同路段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点燃,致使7辆汽车完全烧毁、6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某小区1层住户外墙保温层烧毁28平方米。经鉴定,烧毁财物总价值为557510元。
  2023年6月19日,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9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后,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叶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放火行为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发生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侦查,明确取证重点,提出通过图侦、技侦对案发现场附近路面监控分析研判,及时确定犯罪嫌疑人,此后,为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检察机关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将其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固定,从源头把好案件质量关。鉴于该案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理此案,全程参与阅卷、讯问、出席庭审、矛盾化解等办案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舆情防范等问题亲自研判,及时部署,确保办案质效。
  案件办理过程中,叶某某虽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对于作案动机、起因等含糊其辞。为此,检察官从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角度进行释法说理,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最终认罪认罚。
  偷了十几个井盖,案犯何以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22年3月6日至12日期间,侯某某因手头拮据,多次在夜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共计13个。这些被盗窨井盖,随后被侯某某销售给某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其间,杨某某作为回收公司主管人员负责办理了回收业务,并通过微信向侯某某支付5154元。
  同年3月13日零时许,侯某某再次盗窃窨井盖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窨井盖6个。经侯某某指认,其盗窃窨井盖的现场共11处,其中6处位于机动车道路上,4处位于非机动车道路上,1处位于人行道上。
  2022年3月13日,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9日,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后,河津市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侯某某、某市A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杨某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盗窃、收购窨井盖等市政基础设施,看似被盗物品案值不高,但造成的安全隐患是无法估量的,这个行为可以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案检察官介绍,区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的行为,盗窃窨井盖行为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助力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调取道路监控视频对车流量、人流量进行统计、对井深进行测量等建议,进一步查证侯某某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为后续办案奠定坚实基础。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窨井盖失窃造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邀请公安、供热、供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向各主管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此后,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加大巡逻和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安排专人对辖区井盖进行安全维护,对废旧及丢失井盖进行及时更换和重新安装,全力保障维护了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检察官普法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当中最为常见,如醉酒驾驶汽车致使他人死亡重伤的案件,或是乘客抢夺驾驶人员方向盘的案件。每当此类案件出现,市民对于相关案件的定性讨论往往最多。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可见,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要求有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只要所使用的方法危及了公共安全即可构罪,不一定有后果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
  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国家一直对这些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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