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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刘岩
在动物交易过程中受伤,饲养者和管理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3年3月,丁某受孙某委托到交易市场卖牛,白某当日到该市场买牛,看中了三头牛中的“白秃头”牛,没料到牛突然挣脱拴绳跑出牛圈,白某为躲避摔倒受伤,当即至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股骨颈骨折。白某出院后,多次找丁某协商赔偿事宜,丁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白某无奈将丁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丁某受孙某(饲养人)委托将牛运到交易市场出卖,事发时被告丁某系牛的管理人。原告白某在躲避牛的过程中摔伤,被告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其系被牛踢到腹部,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原告腹部并没有被踢造成的痕迹,并且从医生诊断结论可知,原告躲避牛而摔倒致伤更符合常理。原告作为从事多年买卖牛的人员,对相应的风险应有足够的预见及注意义务,在其受伤事件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法院酌情认为原告应自负70%的责任,被告负3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为19万元,被告应承担其中的30%责任,计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