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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水之声收集编辑:昌水之声
近日,石柱县高杨村的马某兹发布了一条文章,实名举报同村村民马某元,称其非法占用耕地红线近两百余平方米进行违法建房工作,经政府工作人员调查制止后,仍然不听劝阻继续修建,至举报之日仍未停工。那么这种行为违法吗,该承担何种违法责任呢?
举报人咨询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被举报人马某元无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经政府相关人员制止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治。
有案例指出:2020年7月,定安县龙河镇居民黄某违法占用当地耕地修建槟榔加工厂冷库,总违法占据永久基本农田0.79亩,且无用地手续。2021年5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移交龙河镇处置,同年11月,该违章建筑被自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进一步强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上述案例与规定,举报人认为,相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继续针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建问题应“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该拆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要追究责任,做到问题零容忍,不应允许违法行为制而不止、久查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