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
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由法院作出的裁定,
那么基于同居关系能否申请?
解除同居关系后又受到家庭暴力,
还能申请吗?
【案情回顾】
钟某和小简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后小简发现钟某有赌博、酗酒恶习,在其心情不好时经常对小简进行辱骂,由于小简经营一家店铺,钟某经常上门索要钱财,并在被拒绝后直接潜入小简家中进行偷盗,威胁小简如果报警将会对其子女进行报复。2023年9月,小简不堪折磨,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调解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钟某多次纠结相关人员到小简家中、店里大闹,并对小简及其子女进行死亡威胁,小简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制止后钟某继续实施骚扰、威胁,小简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判决】
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小简提供的出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禁止钟某对小简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钟某骚扰、跟踪、接触小简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钟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简及其相关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如钟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同居关系女方遭受威胁、恐吓等暴力侵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同居关系解除后还可以申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质,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暴力。该法规定了非婚姻的准家庭成员关系也受其调整,本案中,小简与前男友钟某并非家庭成员关系,但国家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无差别保护和司法救济,不因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是否尚处于同居关系等加以划分和有所限制。同居关系解除后,小简的权益还在持续被侵害,但同居的结束不代表同居关系的结束,还有共同财产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如机械地要求受害者必须与侵害人同住一所才能获得保护,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也不符合常理。
二、被申请人未实施实质性人身伤害行为,是否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家庭暴力具有隐密性和突发性,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可能性的证明,难度相对较高,为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即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家暴发生的现实危险即可,对于侵害可能性的标准应当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而非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降低了证明标准,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本案中,即使钟某尚未对小简产生实质性伤害,但结合本案中小简提供的出警记录等证据及钟某自认的事实,小简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法院应当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对于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在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的“法律保护伞”,为的是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本案的审理提示广大妇女,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因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隐蔽、复杂,很多受害者证据意识淡薄,在遭遇家暴时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家暴事实难以查明。因此,建始法院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