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坚持以案例实践为抓手,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为导向,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各层面大胆探索和创新,在实际工作中创新探索“劳务代偿 ”模式,创新生态修护方式,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难题。2023年4月25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凉山州水利局、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凉山州林业和草原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凉山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凉环发〔2023〕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劳务代偿”机制将常态化运用,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近年来,凉山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替代性修复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围绕适用劳务代偿模式的案件从适用范围、实施监管、履行责任确认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劳务代偿刚性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3类因经济困难、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其他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可以向承办机关申请以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义务(费用),彰显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温度”;在实施和监管方面,确定了劳务代偿方式应符合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目的,具体内容可以为植树造林、种草、环保法律宣传、巡林巡河、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同时在实施中,可以多方力量,助力劳务代偿执行,并实施监管。该《暂行办法》对履行情况进行明确,由承办机关负责牵头监督劳务代偿的履行情况,劳务代偿协办机关进行监督考核,并出具评价意见,对不服从管理等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务代偿的情形,经提醒仍拒不改正的,承办机关可以决定终结劳务代偿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此保证了劳务代偿效果。同时还明确轻罚免罚情形,通过融入柔性举措,极大地调动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觉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义务的积极性。
下一步,凉山州将推广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办法,组织赔偿义务人承担环境损害责任,开展公益志愿服务,以积极探索实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