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日报社潍坊融媒讯 电动自行车是倍受人们青睐的一种交通工具,但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却也常因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而造成事故。记者从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将于今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专门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布会介绍,新修订《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针对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发布会介绍,自2020年6月1日全国开展“一盔一带”行动以来,潍坊交警部门要求所有骑乘人员都要依法佩戴安全头盔,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专门规定“倡导非机动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但施行效果不够理想,全市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仍旧多发。2022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并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除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外,对登记和通行、停放和充电也做出了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市这一次修订,严格按照省厅要求,充分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将“倡导”修为“应当”,并且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了处罚措施,将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为一项硬性要求。
发布会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市民在驾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贺德良/文
编辑:陈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