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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第十批)

日期: 来源:日照新闻网收集编辑:日照新闻网

为深入推进“消除重大隐患、守住安全底线”2023年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扎实开展,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整理了一批涉重大隐患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典型执法案例,现将2023年度第十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日照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11月,根据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东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日照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二

五莲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10月,五莲县应急管理局对五莲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负责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莲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三

莒县某加油站涉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案

2023年11月,根据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莒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莒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存在雷同情形(2023年4月29日与2023年4月30日安全教育培训资料雷同),涉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提供的4月30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为虚假材料。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案例四

日照某机电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3年9月,省异地执法检查组联合日照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日照某机电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日照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来源:日照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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