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某社区的花园内,两名未成年人刘小某与张小某在一楼平台玩耍时,故意向负一楼停车场扔石子和土豆,曾某的五菱货车前挡玻璃和陈某的奔驰车尾灯不幸惨遭“毒手”。
车主曾某、陈某回家发现车辆受损后立马报警求助,随后孩子的监护人刘某、张某与车主曾某、陈某一起被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引导至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所调解室,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进入调解室后,双方当事人情绪依旧很激动,彼此互不相让。
“就算小孩不懂事,大人也得懂事。”曾某、陈某愤懑地说道,并要求监护人刘某和张某赔偿其车辆的维修费、误工费、交通等费用。
“我家小孩年龄比刘某的小孩小,力气也小,石头根本扔不了多远。”监护人张某以此为由不愿意平分车辆的维修费用。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迅速开展调解,并耐心维持调解现场的秩序,开导当事人还原案件经过。
经仔细研究纠纷情况,调解员发现此次争议的焦点为未成年人“闯祸”后,其监护人是否也应担责?若要担责,责任该如何划分?
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当务之急是寻找客观事实依据。在派出所民警陪同下,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起查看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现场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刘小某与张小某在一楼平台扔东西时,身边并没有大人照看。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调解员告诉两位监护人,在此次纠纷中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该负全责。
同时,调解员劝说监护人若以不妥当的方法处理纠纷,容易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孩子今后在小区的生活。因此,劝导监护人积极配合调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随后,监护人张某、刘某均表示会积极承担责任,并承诺加强对小孩的教育及监管。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对车主曾某和陈某进行劝导:刘小某和张小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是非过错还没有很清楚的认识,对他们的错误行为要予以批评,并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而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也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对此,曾某和陈某表示谅解,称只需对方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即可。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4S店,并现场咨询和确定了两辆车的维修费用。由于系刘小某砸坏了陈某的奔驰车灯,张小某砸坏了曾某五菱货车的前挡玻璃,因此由监护人刘某承担奔驰车灯的维修费用,监护人张某承担五菱货车前挡玻璃的维修费用。
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在签订当日履行了协议内容。至此,此次纠纷划上完美的句号。
文/图:司新宣、人参处、福田区司法局
通讯员:黄潇、沈新强、麦稀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