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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办理的手机号,已被别人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花几百大洋买的“靓号”竟是“二手货”?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老年人用户办理电话卡业务过程中,将其获取的电话号码进行售卖,用于他人注册微信等网络账号。经查,被告人袁某某卖一个客户电话号码可获取20元左右的报酬,共非法获利8545元。归案后,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违法所得如数退缴至公安机关。
平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公民的民事权益,判令承担损害赔偿金8545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但伴随着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其他关联犯罪,给社会稳定造成危害,侵扰公民生活安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也告诫不法分子,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违法犯罪,最终陷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