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9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规定》由浙江省司法厅牵头起草,为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全面规定,展现了浙江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领域的先行性和创新性。
行政合法性审查指的是什么?《规定》出台有何意义?
行政合法性审查
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属于前置性审查方式,起着预防、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的作用。
《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的出台,用法治给权力套上“缰绳”,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浙江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规定》具体有哪些创新亮点↓↓
首创构建起“4+X”的工作体系
《规定》将行政合法性审查重点拓展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四个领域,并将审查规则拓展适用相关其他行政涉法事务。
《规定》施行后,浙江将成为全国行政合法性审查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最广的省份。
首创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规定》通过整合碎片化的审查工作职能,将行政合法性审查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扩展到乡镇、街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明确乡镇、街道为行政村提供行政合法性审查服务的,也可参照执行。
《规定》施行后,浙江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格局。
首创构建起“全闭环、规范化”的审查工作机制
推进合法性审查事项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切实规范合法性审查事项从确立到提交审查到最终作出决定的全过程。
明确“三不”原则,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
规范重点审查的内容,对不同审查事项的审查材料分别作出规定。
细化审查意见的种类及适用;突出改革优先和创新优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首创构建起“多维度、全方位”的保障工作体系
《规定》以专章明确数字赋能要求,聚焦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智能化应用体系,推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协同推进各类应用场景建设。
《规定》还从审查力量、培训指导、工作指引、专家参与、购买服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