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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祁某某和彭某是一起开矿的合作人,祁某某认为彭某应该向他结算获利分成及其他费用,但彭某一直未结算,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22年9月,祁某某因此事喝酒至深夜,并携带自家存放的瓶装无水乙醇到某小区北侧公共停车场,找到彭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巡洋舰越野车,将携带的乙醇倾倒在该车右后车轮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白色丰田巡洋舰越野车起火燃烧后,引燃停放的本田雅阁牌轿车和宝马轿车,导致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烧坏车辆损失合计690145元。
经法庭审理,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90145元,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金塔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魏国喜)
法官提醒:
心情不好小酌两杯情有可原,但醉酒不是犯罪的理由,也不是逃脱法律责任的借口。希望大家以该案为戒,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要因一时贪杯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朋友间搭伙做生意,应加强沟通,减少矛盾,切勿因一点摩擦做违法的事。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