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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经开区检察收集编辑:常州经开区检察
2018年7月的一个傍晚,常州经开区某村头人流如织。刘某某正拖着三轮车在路边销售猪头肉、牛肉等卤菜。为了提高销量,增加利润,刘某某在明知罂粟壳有害的情况下,仍将其添加在腌制食物的卤水中,并将卤制的熟菜卖给无辜大众,销售累计金额5673.69元。
经鉴定,卤水中含有吗啡、那可丁等成分,常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此同时,该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遂对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考虑到刘某某家庭困难的现实、诚恳悔过的态度等综合因素,法院同意刘某某分期缴纳赔偿,并确定分期缴付方案,履行情况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促使调解协议达成。
做犯罪的追诉者,更做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和司法温度的传递者。常州经开区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人的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不法经营者和提醒广大消费者的作用。此外,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分期履行减轻违法行为人负担,彰显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