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更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接受舆论监督、接受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记者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获悉,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审原告谭某上诉一审被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撤销房屋登记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局长张奇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告谭某诉撤销房屋登记行为一案,已经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2003年房屋转移登记,由此,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据悉,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房屋登记时期的一笔登记,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于2003年8月21日,当时案外第三人李某作为离异一方,持房产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单独提出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亦仅提交了李某个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权利人(本案原告)谭某并未共同提出登记申请,亦未提交其身份证件。谭某认为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缺失权利人的共同申请,仅凭非权利人李某单方申请即办理了转移登记导致权利人巨大的财产损失。
根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对于“申请人”,该办法指“已获得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依据上述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时期,案外第三人李某可以单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李某提交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中国气象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说明、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记载“单位福利房,归女方李某。离婚后住房财权过户给女方李某”等材料核发房产证的行为符合当时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此次庭审中,法官围绕办理该笔转移登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环节,充分保障双方陈述意见的诉讼权利,庭审有序进行。其中,张奇在庭审调查阶段和最后陈述阶段,分别发表补充答辩意见和陈述意见。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主要领导出庭应诉,让群众看到行政机关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依法行政的决心,有助于树立政府威信,维护法律公信力。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表示,机关及工作人员将按照要求,高质量履行法定义务,高标准规范行政行为,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真正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记者 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