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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首例跨省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台山市工商联代表、侦查机关、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等出席。
该案黄某甲、黄某乙分别为广东省台山市一公司的董事长、销售总监。黄某乙明知对方未提供某商标授权委托书,仍在黄某甲的指令下进行生产并销售印有某商标标识的瓶盖29.54万个,价值58264元。黄某乙从中抽取营业额1%的分红,获利472.64元。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适用企业合规改革办理,即通过促进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的变革,建立可持续的自我约束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预防企业再违法犯罪。
经该区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委托广东省台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启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履行合规协议、执行合规计划情况及整改效果等进行监督,目前已完成整改验收。
当天,各听证员对涉案情况和合规整改措施进行详细询问,经过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本案犯罪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合理、科学,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乙作不起诉的意见。 (全媒体记者 林英 通讯员 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