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喵~,咪咪快来,这里有吃的……”近日,朱某在小区散步时发现草坪上有一只小猫,被小猫可爱样子萌化的朱某,不仅拿食物投喂,还壮着胆子撸猫,谁知小猫惊怕,突然抓向朱某,导致朱某右腿受伤。
朱某前往医院治疗花费750元,后调查发现该小猫的饲养人为周某,平时小猫也经常在小区内活动。第二天,因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朱某与周某共同向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中,双方对事实并无争议,朱某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约1000元。而周某认为朱某投喂并抚摸小猫才招致危险,自身也存在过错,只愿承担部分责任。
面对双方分歧,调解员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纠纷中,无论饲养人周某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朱某作为有一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应当预见猫的危险,仍抚摸小猫的行为挑动了动物的固有危险,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
朱某听完解释后,认可调解员的分析,愿意就责任分担的比例继续协商。调解员提供类似案件的法院判例供当事人参考,进一步缩小分歧,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周某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600元,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我国的侵权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为宠物的尖牙利爪本身就有一定危险,因此法律分配给饲养人和管理人更多责任,促使其更审慎地采取安全措施。尽管饲养人已经尽到管理和约束动物的义务,宠物伤人后,依然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调解员在此提醒,各位养宠人士一定要做好宠物安全措施,减少对他人的不良影响,其他人也不要挑逗、招惹动物,携手共建宠物友好社会。
文: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刘川、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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