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者需要承担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早已成为共识。但如果明知他人喝了酒,车主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其驾驶并乘坐,最终导致自己因事故身亡,家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月18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特殊的由乘坐“酒驾车”引发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同饮人驾车车主死亡,亲属起诉保险公司
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吴某与冒某一同饮酒后,吴某驾驶冒某的车辆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于副驾驶座的冒某受伤并于三日后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冒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前,冒某为其名下的这辆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类型为驾乘人员,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每座保额10万元、每车保额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每座保额1万元、每车保额5万元。
该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字体已加黑加粗,其中第九条第三项约定:“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冒某身故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等四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属于免责情形,保险不用赔付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冒某乘坐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车辆致其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情形?
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免责条款字体加黑加粗,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载明的内容有冒某的签名确认,可以证实某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产生效力。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系吴某酒后驾驶冒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产生,致乘坐于车辆副驾驶位的冒某受伤后死亡。
法院认为,吴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亦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情形,某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主张成立。
据此,如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等四人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放任不利后果发生,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陈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冒某死亡系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期间导致,冒某系该车辆的车主,案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其购买,其应对驾驶员酒后驾车会导致保险人不予赔付损失的风险有着清楚的认知。
法院还认为,冒某与吴某共同饮酒,此后冒某将其车辆交由吴某驾驶并乘坐该车,应认定冒某明知吴某酒驾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风险,主观上却放任了该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发生。在此情形下,如果仍将该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据此,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乘坐人员应避免搭乘“酒驾车”
“酒驾的损害后果人人皆知,不仅驾驶员自身要拒绝酒驾,乘坐人员也应避免搭乘‘酒驾车’。”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共同饮酒者应尽力劝阻并制止酒后驾车的行为,如果明知驾驶员饮酒甚至醉酒而乘坐其驾驶的车辆,既客观上纵容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也是无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后果,同时更是对自己和亲人不负责任的体现。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保险公司也不应为违法行为“买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牟森琳 古林
编辑:秦小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