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滇携手共护“高原明珠”
协同立法“上新”了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为保护“高原明珠”泸沽湖的清澈之美,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条例》的背景意义、立法情况和实施安排等。
泸沽湖是川滇两省共有的高原湖泊,是名副其实的“高原明珠”。制定保护条例作为川滇两省协同立法项目,是继赤水河流域保护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川渝协同立法之后,对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再次深化探索,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条例》共10章72条,分为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收借鉴了赤水河流域保护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经验,川滇两省成立了协同立法工作专班,共同深入流域开展联合调研,坚持“求大同存小异”原则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两省人大常委会共同形成协同立法报告,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接受其现场指导帮助;两省条例内容在立法目的和原则、高质量发展、区域协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协同,确保主要制度和执法标准统一。
在“求大同”的基础上,我省《条例》同时突出了四川特色,将我省在传统村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有效衔接了《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不得改变自然环境和景观,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等内容。倡导“积极探索结合走婚桥、猪槽船等特色鲜明、群众广泛认可的民俗传统文化场所和载体,开发、打造富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品牌,推进文旅融合发展”,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