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双方均须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2023年1月9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乌审旗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请求法院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乌审旗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告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并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限期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同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双方本案当事人均表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
乌审旗人民法院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均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首次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法院要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高恺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