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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合法吗?襄阳仲裁委员会为市民维权

日期: 来源:极目新闻收集编辑: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通讯员 刘芷毓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若违约金过高,能得到法律保护吗?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湖北襄阳仲裁委员会近期处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图片来源:襄阳司法

事情发生在2016年9月,襄阳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厂房及附属设施给王某使用,面积1100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年租金158394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度结算,先付后租。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若拖欠租金,每日按当年租金总额的0.9%缴纳违约金。

租赁到期后,王某尚欠该公司租金102108元,王某承诺从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每月还款5000元,最后一期还清所有欠款,如再拖延,则按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执行违约赔偿。之后,王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未按时付款,截至2022年8月该公司申请仲裁之日,王某尚欠租金68000元。

襄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予以核减。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终,参照人民银行借贷利率的标准,仲裁庭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每年6%计算,裁决被申请人王某支付拖欠的租金68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违约金。

仲裁员表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依法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约定不宜过高,过高不会得到支持。违约金的约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所以违约金的约定不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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