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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濉溪县人民法院收集编辑:濉溪县人民法院
近日,濉溪县法院濉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助力企业纾难解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李某系原告公司的职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不慎烧伤,经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濉溪县劳动人能够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未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因原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工伤赔付只是你今后生活来源的一小部分,最重要的还是伤好后尽快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李某在单位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你们作为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待遇均由你们承担。”承办法官为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后,双方同意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16万元。
【法官说法】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元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享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