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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祥融媒收集编辑:嘉祥融媒
近日
嘉祥法院马村法庭
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
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收取彩礼,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
小华与小丽(未成年人)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升温,小丽要求与原告小华订婚。2022年11月,原告小华为被告小丽购买订婚所需的“五金”及手机一部。并在订婚之日,按照被告要求给付彩礼12800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恋爱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和花费共计61500元。
【性格不合,因彩礼问题致对簿公堂】
订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小丽提出退婚。原告小华要求被告小丽返还彩礼、五金等,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返还,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嘉祥法院马村法庭。
经调查,小丽在未满18岁时与小华订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而小华明知小丽系未成年人,仍与其订立婚约,对于婚约的解除,双方均有过错。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小丽及父母自愿退还原告彩礼84000元及足额五金。
【教育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本案中,双方订立婚约时,小丽年仅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父母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丽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本应履行好监护职责,但其却在小丽尚未成年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并收取彩礼,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案的承办法官对其父母进行了训诫,并依法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希望通过该案的处理结果能够帮助广大家长和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摒弃“未成年定亲”“娃娃亲”等不良育儿观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风和社会环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