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11月2日,《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在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省司法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调解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我省连续7次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交流经验,向全国推出人民调解“四五四三”大庆模式,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探索对13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实行调解程序前置等。5年来,全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0余万件,近8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条例》共6章65条,包括:总则、调解类别、调解员、调解活动、保障与监督、附则。
主要内容为:
一是规范了调解组织。细化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范围、备案制度、场所设置等具体规定;规范了行政调解权责、主体、范围、程序等;规范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员资质以及收费等相关问题;明确了司法调解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职责及诉调、检调等对接机制。
二是规范了调解流程。对各类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员选定、调解程序、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终止调解、协议生效等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
三是明确了调解员条件。对调解员基本条件、商事调解员准入条件、专职调解员配备、行政调解员聘请以及调解员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了调解保障与监督。对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回访监督、调解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调解信息化建设、调解员罚则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条例》贯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各类调解形式,最大限度调动各类调解资源,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中调解组织设立程序和调解工作流程等制度缺失。解决了商事调解法人身份、收费规范等问题。《条例》在明确调解工作指导部门、确立调解协会管理和监督职责、调解组织委托鉴定和中立评估、未调解成功案件无争议事实确认、人民法院授权调解组织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将极大提高调解效率和公信力。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王冠
编辑:马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