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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在对企业的日常报表中发现,企业统计人员常常把统计指标与财务、税务数据混淆,认为单位对外报出的数据无论是报向哪个部门,数据均应保持一致,其实统计报表中的数据和会计指标虽名称一致,但内涵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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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某贸易企业统计人员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时,直接取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税收数据填报,未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填报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导致数据误差6518.8万元。经现场指导,企业将应交增值税从-2514.4万元修正到400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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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应交增值税”是企业申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实交增值税”是企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在统计口径上不包含上期留抵,只计算在这一报告期中理论上应该产生多少“应交增值税”,如果直接用税务口径的“应纳税额合计”进行填报就会出现填报错误。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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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方法
方法一:会计科目取数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简易计税
方法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数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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