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丛群
酒后为了宣泄情绪,故意将路边车辆划伤,需要负刑事责任吗?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贾某文化程度不高,3次坐牢刑满释放时已是40岁的中年。回归社会后,贾某在找工作这件事上遇到了困难。由于生活不顺,贾某一直“没有地方发泄”,于是在一个夏日夜晚,贾某在某商业街附近的小馆子里独自喝了点闷酒。回家的路上,贾某的心态愈发失衡,走到一处胡同,贾某捡起一根铁丝,先后划伤了1辆奔驰轿车和1辆奥迪轿车,随即消失在人群和夜色之中。
公安机关根据车主报案和严密侦查,很快就锁定了贾某。经南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5900元的车辆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