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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安全、和谐的环境。
协议离婚约定的抚养费需按时履行——唐某与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父亲唐某与母亲徐某于2020年5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唐成年。离婚后,母亲徐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父亲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20年至今的抚养费,之后至成年的抚养费仍要按照离婚协议上的金额支付。
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自己愿意给付抚养费,但是目前正处于失业中,确实没钱,在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给付了生活费和补课班费用,而且在与孩子父亲的聊天中,其也同意第一年不用给付抚养费。
本案中,唐某与徐某离婚时,约定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徐某应依约履行。关于扣除支付补课费等实际花销,徐某无充足证据证明补课费系其所交纳,其以此主张扣除应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支持。关于抚养费给付起始时间,徐某提供证据显示,唐某同意其从2021年5月起支付抚养费,对此原告方未能提供反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给付自2021年5月起至今抚养费6万元,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