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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求职者工作,允许收取服务费,但费用应当与公示的收费标准一致,并出具有效收费票据,但不得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劳动者服装费、押金或扣身份证件等。
如果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经营地址不正确、未公示相关信息、未出具收费证明等问题,可以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