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情感 > 故事 >

非营运车辆出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吗?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对车辆投保想必我们大家都不算陌生,那么以非营运性质为车辆投保后又将车辆进行出租,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审理了一起案件。

  2022年7月16日,邱某与A汽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由邱某租赁A汽车公司的鄂FKxxxx小轿车,租金为945元。

  2022年7月17日,邱某驾驶该汽车沿琚湾镇某超市门口前道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前方同向的行人黄某,致黄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在枣阳某医院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26088.20元。

  另,A汽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鄂FKxxxx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A汽车公司,汽车性质为非营运。

  A汽车公司作为投保人,连续以非营运性质为该车辆和公司其他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黄某将邱某、A汽车公司以及B保险公司诉至枣阳法院,要求枣阳法院判令邱某以及A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合计222617.46元。判令B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A汽车公司辩称:其将鄂FKxxxx小车租赁给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受伤属实,但事故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B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B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A汽车公司存在以非营运性质为车辆投保后进行出租的行为,符合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免责事由,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危险程度,故商业险应不予赔偿;

  同时,A汽车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该车辆是用来租赁的,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及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中的免责事由,均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B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失,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对于B保险公司辩称A汽车公司存在以非营运性质为车辆投保后进行出租的行为,符合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免责事由,其公司在商业险内不予赔偿的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A汽车公司作为具有汽车租赁等经营范围的公司,将自有车辆出租他人使用属可预见情形。B保险公司接受A汽车公司将车辆以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投保,且为“续保”,应预见可能发生B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免责情形。即应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但B保险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投保单上,仅有A汽车公司盖章,无经办人签名,不能证实其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

  同时,针对A汽车公司将涉案车辆租赁给邱某个人使用,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本院认为,A汽车公司将该车辆出租给邱某使用,只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主体,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邱某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其租赁车辆的目的并非进行营运活动,在租赁车辆的使用过程中致黄某受伤,并不存在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

  因此,邱某租赁涉案车辆后使用车辆的行为,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亦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

  综上,被告B保险公司不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免责,本院判定黄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62326.33元。

  后被告B保险公司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营运车辆通常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

  而本案中A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但用途亦为日常生活出行所用,并未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无本质区别,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同,并不会导致危险程度的增加,故邱某租赁涉案车辆后使用车辆的行为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亦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

  其次,A汽车公司作为具有汽车租赁等经营范围的公司,将自有车辆出租他人使用属可预见情形。B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车不得用于出租,故A汽车公司出租该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B保险公司亦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综上,B保险公司应当就该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

  因此,法官提醒,投保行为与承保行为属于合同行为,对于合同条款双方应该约定清楚,保险公司在投保行为中属于强势一方,对于投保人来说大多数属于被动一方,因此,在投保时就需要保险公司做好解释说明的义务。

  其次,在租赁车辆时应审核车辆是否办理年检手续、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租车行应注意审查车辆的性质、租车人证件是否齐全等,避免因小失大,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相关阅读

  • 电动车连续三次变道致事故,全责!

  • 部分电动车驾驶员忽视交通安全把公共道路当成自家“大客厅”怎么方便就怎么穿行这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还给正常行驶的车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湖北黄石柯女士驾驶电
  • 大祥城管多措并举保障道路畅通

  • 邵阳城市报讯(记者 罗中利 通讯员 邓毅敏)“今年下半年我们对辖区进行摸底施划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最大限度挖掘辖区内停车位潜力,目前已经施划机动车位12
  • 快收藏!数九天老司机分享道路结冰行驶要诀

  • 冬至的到来意味着进入了数九寒天。12月24日,针对气温持续下降,城运控股交运温馨巴士602路老司机陈亮分享了道路结冰行驶的要诀“三慢一轻”,即慢起步、慢行驶、慢转向、轻点刹
  • 大连女子花30万买辆smart!蓄电池却屡次故障

  • 今年1月中旬,孙女士花了近30万元,买了辆smart品牌纯电SUV。但从9月5日开始,孙女士的车反复出现蓄电池故障,导致车门打不开,车辆无法启动。“9月以来,‘趴窝’十几次,5次送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 非营运车辆出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责吗?

  • 对车辆投保想必我们大家都不算陌生,那么以非营运性质为车辆投保后又将车辆进行出租,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专业法
  • 国安部提醒:这个爱好很酷,但要千万小心

  •   随着我国国防实力的快速提升,“军迷”群体备受鼓舞,绝大多数军事爱好者热爱祖国、心系国防、遵纪守法,但仍有个别人员国家安全意识淡薄。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破
  • 我国成功发射天目一号气象星座11~14星

  •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5日09时00分,我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使用快舟一号甲运载火箭,成功将天目一号气象星座11~14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
  • 电动车连续三次变道致事故,全责!

  • 部分电动车驾驶员忽视交通安全把公共道路当成自家“大客厅”怎么方便就怎么穿行这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还给正常行驶的车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湖北黄石柯女士驾驶电
  • 兰博基尼被面包车追尾索赔190万元案一审宣判

  •   在北京打工的小刘驾驶面包车追尾小张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责。去年,兰博基尼车主小肖诉至法院,向小刘和保险公司索赔190多万元,一度受到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