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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沙时报讯(记者 张译尹 通讯员 范学文)“您好,您公司化验室留存的样本,最近的日期为2022年10月,在此之后的产品留样样品和记录台账呢?”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直属、㮾梨行政执法队,对位于㮾梨街道龙华村的某生物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生产猪用预混合饲料。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化验室内有两个铁皮柜用于存放生产留样的样品,其中最近的样品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的生产入库单,发现该公司在此之后有多次生产,公司现场负责人却无法提供对应时间的产品留样和相关台账记录。
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自2022年10月11日后至今生产的产品均未落实留样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并依法对该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接受进一步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据了解,这是县行政执法局办理的全县首例不按规定实行产品留样和观察制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