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2023年上半年征兵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兵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征兵领域“微腐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征兵环境,现向社会公示我市廉洁征兵有关事项。
01征兵业务咨询方式
应征青年可通过全国征兵网查询本人应征进展情况;群众如有需要咨询的,首先到镇(街道)武装部咨询,由镇(街道)征兵工作人员向市征兵办、体检医院、市公安局、市教育科技局核实情况后进行答复,杜绝敷衍塞责、上交矛盾;如果镇(街道)无法解答,也可直接致电市征兵办电话:0358-2217310,19834401306
联系人:王超
02廉洁征兵监督举报方式
应征青年和群众如发现征兵中存在任何违规违纪线索或廉洁征兵问题,可就近向所在镇(街道)征兵工作人员或廉洁征兵监督员反映,在掌握线索问题基本要素后24小时内向市征兵办如实报告,市征兵办将迅速安排专人核实处理。市纪委监委、市人武部纪委、镇(街道)纪委负责监督举报线索问题的处置,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一)市征兵办监督举报电话:
0358-2217400、18434435996
联系人:李超
(二)市纪委监委监督举报电话:
0358-7321749
(三)监督举报互联网邮箱:
Fyszfzbb@163.com
(四)廉洁征兵监督员联系方式:
王 婧 13485413919
张全伟 18535802746
张恒锐 13037085989
李玉明 13097582449
原心愿 18335805955
(五)接受上门咨询、监督和举报
通讯地址:
1.市征兵办:汾阳市文峰街道洪南社村人武部
2.市纪委监委:汾阳市西河街道西河南路388号
举报过程中提倡实名举报,坚决杜绝不实举报和诬告。
03廉洁征兵纪律规定
(一)廉洁征兵责任区分。
军地各级党委对本单位廉洁征兵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征兵办公室对自身的廉洁情况负责,办公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各级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对本系统参与征兵工作人员的廉洁情况负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二)廉洁征兵“十不准”。
1、不准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征集指标,或者为指定人员单独下达征集指标;征集任务要按规定全部分配到位,确需调整的应由上一级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2、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或者随意增加征集条件、抬高征集标准,阻挠合格青年入伍。
3、不准填报虚假信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论。
4、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将政治考核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和家长办理,或者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5、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应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费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懒政惰政、推诿拖延,甚至借故刁难,给应征青年及家长正常办理征兵手续设置人为障碍。
6、不准未经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私自定兵,搞个人、少数人说了算。
7、不准利用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接受应征青年及家长或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或者要求提供交通、通信工具。
8、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为应征青年打招呼说情,或者利用职权在任务分配、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调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影响。
9、不准在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变相规避监督,或者不落实廉洁征兵“零报告”和监督员制度,不按规定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纠查违规违纪问题。
10、不准换兵、私自退兵,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退兵。
04违纪违法处罚有关规定
(一)军地工作人员在兵役工作中违法行为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兵役法》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贪污贿赂的;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3、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4、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实举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汾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