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购买的商铺登记在了女方名下,分手数年后,男子向女方追还商铺。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经审理判决案涉商铺属于被告王某的个人财产,张某主张分割共有财产,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张某支付的购房款项,张某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男子张某与王某于1998年相识恋爱,同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为保证在婚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2007年,张某出资52万,王某出资33万,共同购买了一间商铺,该商铺登记在王某名下。商铺一直由王某对外出租使用收取租金张某未参与接房和管理商铺。2009年,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矛盾结束同居关系。
后张某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全额出资购买案涉商铺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属于结婚彩礼。但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王某应当返还商铺并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收益。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张某遂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角度分析,张某自认出资购买商铺是对王某的赠与,没有共同购买商铺的意思表示;从出资情况分析,购买商铺是以王某的名义进行,王某认为张某支付款项是对王某的赠与,是代为支付款项的行为,张某认可是赠与行为,故购买商铺的全部出资均应认定是王某支付;从占有使用情况分析,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张某对王某长期独自收取租金也未提出异议,印证了案涉商铺属于王某所有,且案涉商铺登记在王某名下,张某一直未提出异议,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长达十四年期间也未提出分割案涉商铺。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于男女同居期间所购买房屋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一般情况下综合以下因素判定: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是共同购房还是单独购房,支付购房款的情况是共同出资还是个人出资,房屋使用情况,是共同使用还是单独使用,房屋登记情况,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原因核心从双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