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
“小切口”立法 全链条监管
防城港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苏 靖) 记者从8月28日召开的《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规定》,这也是我市出台的第10部地方性法规,侧重于对海砂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储存等各环节进行全链条监管,以达到保护海砂资源的目的。
按照“小切口”立法体例,《规定》共15条,不分章设节。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界定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为确保执法部门依法精准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将无证非法开采、违法超限滥采、假借工程盗采等破坏海砂资源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开采海砂行为。此外,还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销售、使用、储存非法开采的海砂。
——厘清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为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责任,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
——建立海砂监管制度。明确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洋等主管部门的台账监管责任和海砂来源证明核查责任,提出了要强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海砂全程追溯监管信息系统。
——强化全链条监管。明确了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各市场主体的台账记录责任,规定了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要出具海砂来源证明,销售海砂以及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须持有海砂来源证明,将海砂来源证明作为海砂全链条监管的抓手,对不依法出具或者不能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予以查处,不得伪造、变造、非法转让海砂来源证明。同时,还规定了船舶备案、卸砂堆砂洗砂监管、禁止损害生态环境,以及海洋、海岸工程项目产生的海砂可以自用等内容。
——审慎设置法律责任。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针对非法开采海砂,未如实建立开采海砂台账记录,销售、使用无海砂来源证明的海砂或者非法转让海砂来源证明,非法占用陆域海域进行卸砂、堆砂、洗砂,将海洋、海岸工程项目产生的海砂用于销售或者其他工程项目,以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相应设置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