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扎实开展精准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丽水市莲都区选取5起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丽水市佳俊机械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23年5月18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佳俊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13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莲都区从快从严查处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6日下午,莲都区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丽水市群标家具有限公司员工雷某某、浙江百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在公司厂区吸烟。丽水市群标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加工木料,现场存在大量木屑、木材,系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浙江百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门口堆放大量易燃塑料制品,系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经询问,雷某某、张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雷某某、张某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抽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构成了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管理处罚。因雷某某、张某某明知处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仍然吸烟,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雷某某、张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23年8月4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接收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浙江交投丽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交办单后,立即对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调查,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9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周某某涉嫌违规售卖液化气瓶被查处。2023年9月5日,莲都区太平乡与执法分局联合行动时发现,太平乡长乐村周某某副食店涉嫌违规售卖液化气瓶,现场发现实罐11个,达到拘留条件。经调查,周某某的行为妨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2023年9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莲都区从严从快查处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行为。2023年9月18日,丽水市莲都区公安机关查获邹某某在明知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浙K173S0的银色厢式货车购买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邹某某购买、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决定给予邹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莲都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