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 职业病之政策解读
职业病作为工伤中的一大类疾病,其发生发展不仅会影响到劳动者个体自身的健康,也会给劳动者家庭带来经济和心理负担,给企业造成经济负担,甚至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我们就来认识一下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发生职业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必须有劳动关系,患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次,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再次,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最后,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执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
如果劳动者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或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可以选择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依法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携带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用人单位证明等,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关系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以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作为普通劳动者,既要了解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也要在每一天的工作中真正做好职业病预防。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他安全规程;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按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要求及时复查异常项目;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我防护的能力。
工伤预防 职业病之权益维护
劳动者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或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可以选择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依法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保护、关爱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告知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为劳动者提供卫生、环保、舒适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等职业卫生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职业病伤害,充分保障20岁~60岁职业人群的生命健康,有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
文字:马雪松
责编:达方
监制: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