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烟花爆竹热度不断升高
以朋友圈等线上形式
售卖烟花爆竹的情况有上升趋势
你朋友圈里有卖烟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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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朋友圈售卖某网红烟花并标注可送货上门
如果在朋友圈看到这种消息
或者朋友要求你帮忙转发
一定要小心了!
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并且一旦所销售的
烟花爆竹出现问题
售卖方、转发者
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能否在网上进行买卖?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近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一则杭州市信访局交办信访件,称萧山区瓜沥镇金某在家中违规存放、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在网上进行售卖。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联合瓜沥镇安监办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金某家中发现了25箱(件)烟花爆竹,其中一些儿童玩具烟花已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最近刚卖出了5支加特林烟花,收到转账金额480元。
从现场看,存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十分简陋,所有的烟花爆竹都堆放在普通民房内,且周围无任何消防安全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将25箱(件)烟花爆竹进行查扣并转移至安全地点。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固定有关证据后,将移交线索至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二
12月15日,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网安大队在工作中排查发现,刘某通过抖音、微信朋友圈平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治安大队在刘某外出送货途中将其抓获,收缴“加特林”烟花十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该女子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12月19日11时许,清苑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12月10日赵某在某小区母婴店通过微信朋友圈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并从中获利。经调查,赵某对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证实,承认了其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赵某被依法行政拘留六日。
案例四
2022年10月,上海金山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女子郑某在网上兜售各类烟花爆竹,经查,郑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小程序及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其货源则来自位于外省市的陈某处。因涉案金额较大,郑某、陈某两人已被金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五
2022年12月,杭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当地应急管理局立即会同公安等部门前往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82箱(个)烟花爆竹并转移至安全地点。当事人高某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高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
随着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的兴起,不少人将烟花爆竹销售瞄准了“线上”。在这儿,小布要提醒大家:在朋友圈买卖烟花爆竹存在以下危害:
1.在朋友圈买卖烟花爆竹涉嫌违法
未经许可售卖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2.在朋友圈买到的烟花爆竹质量不能保障
从非正规渠道购买到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购买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得到售后保障。
3.在朋友圈买烟花爆竹可能会“财物两空”
朋友圈的商家大多无固定经营场所,其真实性无法判断,消费者如果轻信转了钱,很可能面临收不到货的情况,最终“财物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