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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鲁网收集编辑:日照鲁网
鲁网12月17日讯 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仲裁庭经常会遇到调查取证的情况,仲裁庭调查取证的前提是什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需要考量哪些因素?这些都是仲裁庭需要审慎予以考虑的问题。近日,日照仲裁办举办2023年度第35期“每周仲点”办案秘书培训会,日照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王义军,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宗武,四级调研员孔祥珺,全体办案秘书参加本次培训会。
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通过质证、辩论等程序,仲裁庭多数能够查明案情,但也存在个别案件需要借助调查取证的手段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由此可见,通过当事人申请或者当仲裁庭认为需要查明某些案件事实时,才会启动仲裁庭调查取证的程序。但是在决定是否调查取证时,仲裁庭也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如申请方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目标证据所涉事实及法律争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程度、申请方是否具备取证能力、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持有目标证据等相关因素、申请调查取证是否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等。只有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才能充分发挥调查取证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
仲裁办案秘书承担着协助仲裁庭推进案件程序的重要职能。本次培训会上,参会办案秘书就经办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调查取证的案例进行了分享讨论,为今后工作提供有益借鉴。(通讯员 李卓玥 张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