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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各种网络购物平台迅速发展,淘宝等平台以价格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成为人们优先选择的购物方式。线上购物虽便捷,但也存在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的现象。近日,相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戴某通过淘宝网在陈某开设的数码店购买苹果牌iPhone 11 Pro Max手机一部,实付款4096元。购买前,戴某通过与该店客服聊天确认案涉手机是全新正品、国行等信息后下单购买。戴某在使用中发现手机异常卡顿,认为该手机非全新正品手机,因与数码店交涉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戴某通过淘宝网网络交易平台在陈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手机,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陈某实际交付的手机系苹果牌美版512GB扩容机,与其承诺的产品差异较大,致戴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实际销售商品与订单描述不符的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陈某退还戴某购机款4096元,并赔偿三倍购机款12288元。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诚信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作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应擦亮双眼,谨慎甄别和挑选,同时注意保留维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