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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恋爱期间的双方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关系那样明确和紧密,但也没有普通朋友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
下面,看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情形一:恋爱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比如,男方在恋爱期间给付女方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这笔钱为借款,并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返还8万元。再比如,女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男方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委托男方代为保管。分手时,女方也可要求男方返还5万元。
情形二:给付的财物为彩礼。彩礼一般是订婚时男方家庭送给女方家庭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情形三:给付的财物为赠与。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给对方发送“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即便双方分手也不应支持返还。
上述三种情形均较为典型。但实践中,恋爱双方给付财物的情形不止于此,能否返还还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双方关系程度、财物价值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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