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结婚的缔结需要你情我愿,双方形成合意。而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了达到结婚目的,不乏采用欺骗或胁迫的手段,面对这样的婚姻该怎么办?如果当事人拿不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加之对方不同意离婚,以致多次诉请离婚不成的情况该如何是好?
对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另一方有请求撤销权
魏女士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同居。同居期间,张某偷拍了魏女士的裸照予以保存。后来,魏女士发现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没料到,张某竟然用偷拍的裸照威胁她说:“你不和我结婚,我就把照片散布出去,看你怎么见人。”魏女士心想先跟他结婚,然后找机会删除这些裸照再分手。婚后,由于张某电脑设了密码,手机也从不离身,因此魏女士一直没机会。张某的性格既强势又偏激,魏女士惶惶不可终日,不知该如何结束这桩不幸的婚姻?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属于胁迫。
本案中,张某以公开裸照相要挟,迫使魏女士违背真实意愿与他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胁迫,两人的婚姻属于因胁迫后缔结。因此,魏女士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请求撤销权
孙某与女青年陶某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礼期间,陶某突然发作精神类疾病,被人送往精神病医院。原来,陶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多次入院治疗,需长期服用药物,且难以治愈。孙某感觉受了欺骗,想跟陶某离婚。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规定表明,法律并不限制重大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但要求其在结婚前履行告知对方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尽了告知义务,对方仍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该婚姻合法有效。如果患重疾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则该婚姻是否有效的选择权掌握在被隐瞒一方手中。
本案中,由于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孙某也不认可该婚姻关系,所以孙某无需起诉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诉讼离婚未成后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判离
邵某与薛某通过网络结识,经过一段时间交流,开始线下约会,一年后登记结婚。但结婚没多久,两人便因生活习惯、家务等问题经常吵架,感情出现裂痕。女方邵某无法忍受,便于2021年8月5日起诉离婚,但薛某不肯离。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于2021年12月做出不准予离婚的终审判决。虽然法院没有判离,但邵某认为双方的感情无法挽回,遂搬回娘家居住至今。那么,邵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说法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前的婚姻法规定了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四项法定事由,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夫妻一方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存在上述事由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相反,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为了尊重婚姻自由,避免多次诉请离婚而不得之现象,民法典在以前规定的四项法定事由基础上增加一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邵某在第一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后,与薛某分居已超过一年,说明双方的婚姻状态已难维系,因此,如果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