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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北京两名车主被处罚

日期: 来源:中国消防收集编辑:中国消防

近日

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

在对某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

该小区6号楼(高层建筑)5单元

3号楼(高层建筑)4单元的疏散走道内

分别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通知车主

责令予以改正

并针对该违法行为

结合近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例

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进行了现场普法

车主冯某、刘某仍拒不配合改正

冯某、刘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

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且在物业劝阻、消防救援机构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给予冯某、刘某罚款人民币700元整的处罚

严重安全隐患,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大冶大队在联合多部门开展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时,发现某小区多个单元楼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现象,一楼公共门厅的安全出口和走道,一大半被十几辆电动自行车占得严严实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该物业管理公司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立即整改。

据了解,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曾就该小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多次与小区物业进行沟通和指导,但该小区整改依旧未能取得进展。

近年来

电动自行车导致的火灾频频发生

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带入楼内

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亡人事故

相关案例

2024年2月23日,江苏南京雨花台区一小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火灾,致15人不幸遇难,44人受伤。

事故的发生令人痛惜

同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阿消普法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消防车通道,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前述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如因前述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则适用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部分地区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梯安全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大多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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