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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父母有必要订立遗嘱吗

日期: 来源:洛阳日报收集编辑:洛阳日报

近日,浙江温州一独生子女杨女士,双亲先后离世,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竟牵扯出22名继承人,致使她在继承时陷入僵局。

目前,第一批独生子女都已40多岁,他们的父母也到了古稀之年,他们的家庭正过着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日子。幸福的背后,也有麻烦事——遗嘱。遗嘱问题,需要引起独生子女父母的重视。那么,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让子女更好地继承自己的遗产?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1 父母去世,独生子女继承房产遇麻烦

据媒体报道,杨女士的父亲2004年去世、母亲2007年去世,名下留有一处房产为婚内共同财产,现在杨女士想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竟牵扯出22名继承人。

想要完全继承房产,杨女士需要找到其他所有继承人,然而这些亲戚遍布全国各地,有些甚至多年未联系,致使其继承陷入僵局。

杨女士的遭遇虽然属于极端情况,但因老人生前没立遗嘱,去世后牵出继承纠纷、给子女继承带来麻烦的事情并不少见,我市也发生过不少这样的案例。

老城区的李某有个弟弟,他们的父亲早年去世。后来,李某又与妻子离婚。前两年,李某去世,留有一套住房及抚恤金、丧葬费、养老金、公积金等。李某生前未立遗嘱,在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他的母亲也去世了。此后,李某的独生女儿与李某的弟弟,也就是侄女与叔叔,因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2 不立遗嘱,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很多人可能有疑问,自己父母的房产其他亲戚也能继承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针对杨女士的例子进行了分析。他说,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谢亮进一步解释,杨女士的父亲去世时,杨女士的奶奶还在世,其遗产份额应由杨女士的奶奶、母亲及杨女士继承,每个人占1/3份额。杨女士的母亲去世时,杨女士的外公和外婆还在世,杨女士母亲名下的遗产份额由杨女士的外公、外婆及杨女士继承,各占1/3份额。现在,杨女士的外公、外婆、奶奶已经去世,由此才牵扯出22名继承人。

针对老城区李某的女儿和李某的弟弟对簿公堂的案例,谢亮介绍,由于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未立遗嘱,所以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李某的女儿与李某的母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去世后,他的合法遗产由李某的女儿和李某的母亲继承。因李某的母亲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李某的弟弟作为母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可继承相应份额。因此,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最终由李某的女儿和弟弟继承。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立遗嘱,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谢亮说,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亡时,如果其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健在,他们具有同等继承权。他们去世后,其子女,也就是当事独生子女的叔伯姑舅姨,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甚至还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由当事独生子女叔伯姑舅姨的子女来继承。

3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有助于保障继承人权益

谢亮说,杨女士的继承问题在公证处的帮助下最终顺利解决,李某女儿与弟弟的诉讼经法院审理也得以平息,由此可见,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对于保障继承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遗嘱继承效力大于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因此,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独生子女的父母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在合适的时间订立遗嘱。特别是财产较多,且家庭成员关系复杂的,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置自己的遗产,减少身后诸多纠纷,方便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6种,他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市河洛公证处业务主任张恬提醒,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往往涉及公民的重大财产利益,必须依照不同的遗嘱类型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4 老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尽快办理继承手续

张恬介绍,遗嘱不等于遗产继承,遗嘱不是遗产继承的前置程序;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立有遗嘱并不能直接发生遗产继承的法律效果,但在继承人之间可能存在纠纷的情况下,立有遗嘱有利于遗产继承的处理。

“持有遗嘱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例如房产过户、提取银行存款等,需要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张恬说,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仍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处置方案进行协商,并决定采用何种确认程序。如果法定继承人有争议或协商不成的,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继承取得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要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是办理公证、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重要证据材料。

“为了避免在老人去世后,子女为争夺遗产而发生纠纷,应注重良好家风的养成。”张恬说,老人若想避免日后麻烦,可以选择在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家人。若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处置可能出现纠纷,老人可以选择在生前立下遗嘱;若老人去世,发生遗产继承时,建议继承人尽快办理继承手续,以免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继承手续复杂。

同时,在订立遗嘱时,也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老人担心订立遗嘱后遇到赡养纠纷等问题,可订立附义务遗嘱。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市民如果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可到公证处咨询。”张恬说,市民如果有相关疑问可拨打河洛公证处咨询电话63303523。如需要订立遗嘱可向公证员或律师咨询,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何种形式的遗嘱。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来源:洛阳晚报2023年6月13日 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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