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不是。”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租客追求既安全舒适又有个性、高品质的租住体验,对租来的房屋进行装修,方便居住或经营。那么,装修房屋的费用能否抵租金呢?近日,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石总场北泉镇司法所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北泉镇龙福泉小区居民沈女士名下有一套毛坯房。2019年,沈女士将此房租给张女士经营瑜伽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张女士征得沈女士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22年12月,租约到期,张女士不再续租。双方解除合同时,张女士提出以房屋装修费用抵扣租金,遭到沈女士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到北泉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装修前经过沈女士的同意,她是受益人,装修费当然由她承担。”张女士情绪激动地说。
司法所干警先安抚张女士,随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司法所干警向张女士讲明,虽然装修征得沈女士同意,但两人并未约定费用问题,因此让沈女士为房屋装修买单的要求于法无据。
“那她也不能一分钱不掏!如果这样,我就把装修拆除。”张女士说。司法所干警紧接话茬:“根据相关规定,你可以这样做,但在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毁损,你应当恢复原状。”《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待张女士思考时,司法所干警又引导沈女士:“创业不易,你看,房子装修得确实不错,拆了也可惜,影响再次出租。”
很快,两人都表示愿意各退一步。在司法所干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沈女士减免张女士租金8000元。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李姗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