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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记者 赵春华报道)为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近日,我区《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明确了充分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职期间合法权益、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优先推荐荣誉表彰等政策支持。
《意见》指出,推动企业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员依职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或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及考试、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并在报销培训费、差旅费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形成与职业技能等级相对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被企业聘用的,企业可自主决定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和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可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意见》将劳动关系协调员配备和培训取证情况纳入各级巩固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内容,并作为国家、自治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样板站点、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园区)以及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评选推荐的条件。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认定为自治区级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自治区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进一步调动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积极性,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