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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收集编辑:四川法治报
何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6月13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获悉,近期广安区检察院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发现,“二次酒驾”现象比较突出。
“二次酒驾”行为是指驾驶人员之前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又再次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的行为。
据介绍,2022年至今,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共起诉“酒驾”类危险驾驶案件125人,“二次酒驾”56人,占45%,其中包括部分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酒驾人员经过处罚教育后再次酒后驾车,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
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建议:
1.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按照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构成酒驾,将受到行政处罚;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构成醉酒驾驶,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学法尊法,吸取教训。驾驶人员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要深刻吸取教训,再次酒后驾车的,司法机关将结合其酒驾受处罚“前科”依法从重处罚。
3.珍爱家人,爱护亲友。发现家人、亲友可能酒驾,请及时劝阻,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