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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博乐市人民法院解决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
1月,博乐市居民王某与李某协商共同承建某厂厂房。随后王某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向李某付款17.8万元,该项目于4月完工。5月,李某给王某出具证明,注明“王某在某厂投资17.8万元。”
事后,王某称该证明是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共同投资项目盈利的结算证明,李某应当支付其17.8万元。李某则表示,双方曾口头约定对厂房建设各投资50%,形成合伙关系,他自己实际出资超过90万元,而王某却未按约定比例出资。另外,甲方应当支付的费用也未全部到位。“王某没按约定出资,还想要回投资款,这个项目几乎没挣上钱,风险应该我俩共担。”李某说。因此,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王法官解释,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王某与李某共同投资厂房建设,李某对共同出资建设该项目表示认可,双方之间针对约定项目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中,李某出具的证明只是对王某投资数额的确认,因此不能证明双方针对约定项目进行了结算。王某的出资已投入合伙项目,转化为项目成本,其收益需通过收回工程款的途径实现,投资双方需对投入成本以及收回工程款进行核算,再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王某在未经核算,也不存在解除合伙关系事由的情况下,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没有请求权的基础,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防范个人合伙法律风险,合伙时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关键,可从出资、出力、收益、执行、退出、清算等多方面相互约定,以免合伙过程中发生纠纷。此外,合伙人是一种利益共同体,严格履行合伙协议是合伙成员的义务。
(通讯员 娜菲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