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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为母亲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将3个子女告上了法庭的案件。
原告李某与其第一任丈夫结婚生育女儿王某。后第一任前夫去世。原告李某又与姓张的男人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告张某。后原告李某和张某感情不和分手并约定被告王某由王某抚养。最后原告李某和顾某结婚生育被告顾某。后顾某去世。因李某年事已高,长期服药,经常住院,生活困难。顾某去世后,除顾某照顾原告外,其他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但顾某也身患疾病,已无力负担起全部的赡养义务。原告认为,三个被告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具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请求三个被告每人每月出500元赡养费。
巴楚法院审理认为,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发生婚生子女和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父母之间,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张某某、顾某作为李某的成年子女,共同赡养原告是其应尽的义务,应当履行对原告的义务。李某虽有少量养老金,但因年龄大,体弱多病需长期服药,养老金不能满足自身所需,综合考虑李某日常生活所需、身体健康程度及被告经济能力等问题,对李某要求王某、张某、顾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张某、顾某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3年7月起被告每人每月5日前各支付原告李某当月赡养费500元,直至原告李某去世止。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