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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王迪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各种宣传手段层出不穷,这也就催生了专业化的传媒公司,各类商业主体为了在商海中获取更大利益,往往也会委托传媒公司进行宣传。然而,如何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又成了一大问题。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就办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2年1月,某运动发展公司请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其举办的“冰雪嘉年华”活动提供为期3天的图片直播、活动拍摄及后期视频制作等服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某运动发展公司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服务及成果并不符合其要求,故在活动中另行雇佣公司进行拍摄。某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已提供服务且某运动发展公司对成果已进行了使用,应支付全部款项,但某运动发展公司并未全额支付款项,故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过庭前调解及庭审质证,办案法官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主张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劳动成果来证明合同成立,但从微信聊天内容来看,没有明确双方合同的数量、单价、履行期限、交付方式及时间、各自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双方就该价款形成合意,亦无法证明合同目的已经履行且价款为相对人所接受,无法达到民事证据要求的高度盖然性。故并未支持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诉请。